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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群发数十条消息骂同僚,后……

即使组织工作小事对同僚暗自反感,一雇员在群里随便谩骂同僚,引起一同名誉权诉讼案。所以,在群谩骂同僚,与否形成侵害名誉权?被侵权行为人若想赢得信念侵害侵害索赔?

日前,南京市静安区人民该案了这起名誉权纷争,裁决谩骂者刘某索赔易某信念侵害侵害索赔2000元,并索赔易某损失5000元。

拉艾,群里骂人引起名誉权诉讼案

易某和刘某原是同僚,在一间物管组织工作,均为同一组织工作群的群核心成员。从2019年2月8日已经开始,刘某在组织工作群中以音频和文本的形式发布特别针对易某信息,信息的文本与子公司的日常生活组织工作均无关连,譬如做人积点德,老天看著你呢、把不应拿的钱吐出、你的皮吗是全厚达的、打进地府冥界、终将未登记、扫把星、恶妇、孽畜、孟子不干了也要把你弄到囚室里、害人精、披著兽皮的狼之类,一共数十条之多。

微信群发软件

部分群聊消息截图

事后,刘某向子公司领导出具两份检讨书,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并书面向易某表示道歉。就该事件,子公司先后两次召开雇员代表会议,最终决定按《雇员手册》中相关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并向刘某发出《解雇通知》,将其移出了组织工作群。

法庭上,易某表示,刘某在群中发布的文本,形成谩骂,使自己名誉受到侵害,信念遭受痛苦,鉴于刘某已经离职,被移出组织工作群,也考虑到其在检讨书中已有道歉,故诉至,要求刘某支付信念侵害索赔金5000元和损失(律师代理费)1万元。群发助手

刘某对发布文本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刘某只是为了替其他雇员出头,仅是一种发泄情绪的行为,也未造成影响,所以不形成侵权行为;若认为形成侵权行为,易某所主张的信念侵害索赔金和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裁决:侵权行为所致信念侵害索赔酌定为2000元

虹口该案后认为,首先,组织工作群是雇员之间就组织工作进行联系和沟通的群组,该群内发表的言论均应与组织工作有关,但刘某在该群中却发布与组织工作无关的、特别针对易某的信息多达数十条,持续数日,刘某此举,必然会使易某的组织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也必然会使群内的其他雇员对此议论纷纷;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其次,刘某辩称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但从易某在朋友圈发布的文本看,其并无特别针对刘某的故意,且即使双方在组织工作中有冲突,也应通过互相沟通或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不宜采取过激言行进一步去扩大冲突;群发助手

再次,刘某在组织工作群上所发布的文本带有侮辱性语言,已侵害了易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易某的名誉,降低了易某的社会评价。刘某虽辩称未造成影响,但为此事子公司先后召开了两次会议,并出具了书面《告》和《解雇通知》,刘某的行为对易某个人,对子公司其他雇员以及子公司领导决策层都产生了影响,不可谓后果不严重。综上,刘某主张其不形成侵权行为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信念侵害侵害索赔,刘某主张数额过高,根据刘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给易某造成的信念侵害等情况酌定为2000元。关于易某提出的损失(律师代理费的支出),认为该款是易某为实现其权利救济而实际付出的费用,应予以支持,但律师费数额应当按照《南京市律师收费办法》在合理范围内主张为宜,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5000元。

法官提醒群发助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主审法官陆逸解释判案理由时表示,日益成为人际交往乃至组织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在给人们带来信息获取、发布便捷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侵权行为。群名誉侵权行为虽属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范畴,但仍然是传统过错责任形态下的侵权行为类型,就其归责而言,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因此,首先需要认定刘某在群发表的言论与否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群、朋友圈发表文本引起的名誉权纷争,认定形成违法行为标准有两个,一是发表的文本与否有事实依据;二是与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文本。两个标准符合一个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

本案中,刘某在群中以音频或文本的形式发布了数十条的信息,持续数日,言论激烈,确实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情形,应认定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人民新闻传媒总社群发助手

作者:卫洁  | 证据图片由虹口提供 | :冼小堤群发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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