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规范性事例:在群羞辱.毁谤.诬蔑.贬低他人形成名誉权侵权行为(未来都那么判
裁判员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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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定群中的论调形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合乎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全部形成程序法,还应考量信息互联网散播的特征并紧密结合侵权行为市场主体、散播覆盖范围、侵害某种程度等具体内容不利因素展开综合性推论。
2. 不某一亲密关系人共同组成的群具备公用内部空间特性,国民在这类群中发布羞辱、毁谤、诬蔑或是贬低他人的论调形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应司法机关担责。
有关法律条文
1. 《台北人民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1条、第120条
2. 《台北人民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商标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基本上此案:自动加群原告上海兰世达微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下列全称兰世达子公司)、黄晓兰供称:黄晓兰系兰世达赵先生,专门从事电脑美发彩妆销售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年来,原告武当派始终对二原告展开造谣、毁谤、诬告,数次诬蔑、辱骂,称黄晓兰有强迫症,诬蔑兰世达子公司的科学仪器不非正规、自卫顾客,并透过群等形式展开散播,导致原告名誉受轻微侵害,生意受损,请求人民判令:一、原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上海市顺义区X号张贴公告、上海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形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兰世达子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神侵害抚慰金各5千元。
原告武当派辩称:原告没有在小区群里发过侵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且此事对原告影响亦较大。兰世达子公司科学仪器不非正规、自卫顾客非原告一人认为,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发店经常不开,其损失与原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兰世达子公司在上海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发店,黄晓兰系该子公司股东兼任美发师。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武当派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发店做美发。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发,武当派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发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发服务问题发生口角。后部门对武当派作出处罚决定书,给予武当派拘留三日的处罚。
原告主张武当派的昵称为X郡主(号X—calm),且系小区业主群群主,双方发生纠纷后武当派数次在业主群中对二原告展开造谣、毁谤、诬蔑、辱骂,并将黄晓兰从业主群中移出,兰世达子公司因武当派的行为生意轻微受损。原告提供聊天记录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聊天记录来自两个群,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记载有昵称X郡主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子公司的论调,以及其他群成员询问情况等的回复信息;证人张某某是兰世达子公司顾客,也是小区业主,其到庭陈述看到的群内容并当庭出示手机,群主号为X—calm。自动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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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派对原告陈述及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其2016年在涉诉美发店做激光祛斑,黄晓兰承诺保证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斑越发轻微,数次沟通,对方不同意退钱,事发当日其再次咨询此事,黄晓兰却否认武当派在此做过祛斑,双方发生口角;武当派只有一个号,且经常换名字,现在业主群里叫X果,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情况,没有加过黄晓兰为好友,也没有在群里发过侵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朋友说过与原告的纠纷,兰世达子公司科学仪器不非正规、自卫顾客,其他人也有同感,国民有论调自由。
经原告申请,自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子公司调取了号X—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为武当派,同时确认该号与黄晓兰号X-HL互为好友时间为2016年3月4日13:16:18。武当派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对于群中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子公司的信息其并不清楚,现已经不用该号了,也退出了其中一个业主群。
裁判员结果:自动加群上海市顺义区人民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武当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晓兰、上海兰世达微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原告武当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兰世达微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原告武当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侵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黄晓兰、上海兰世达微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武当派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员理由:生效裁判员认为,名誉权是民事市场主体司法机关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市场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台北人民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国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禁止用羞辱、毁谤等形式侵害国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武当派在群中针对原告黄晓兰、兰世达子公司的论调是否形成名誉权侵权行为。自动加群传统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四个形成程序法,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有因果亲密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群中的论调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判定,要合乎传统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全部形成程序法,还应考量信息互联网散播的特征并紧密结合侵权行为市场主体、散播覆盖范围、侵害某种程度等具体内容不利因素展开综合性推论。
本案中,武当派否认其号X—calm所发的有关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已查明事实不符,故就该抗辩意见,无法采纳。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紧密结合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自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判定武当派在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透过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强迫症装疯卖傻自动加群等明显带有羞辱性的论调,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兰世达子公司的美发师不非正规自卫顾客破科学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低性言辞,武当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论调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有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透过合法途径解决。武当派将上述不当论调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群的成员共同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互联网信息散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征来看,涉案论调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子公司经营的美发店的猜测和误解,侵害小区对兰世达子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导致黄晓兰个人及兰世达子公司产品或是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武当派的侵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子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亲密关系,故武当派的行为合乎侵害名誉权的程序法,已形成侵权行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不某一亲密关系人共同组成的微信群具备公用内部空间特性,国民在这类微信群中发布羞辱、毁谤、诬蔑或是贬低他人的论调形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应司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国民、法人的名誉权受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黄晓兰、兰世达子公司要求武当派基于侵害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合乎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内容形式由法院酌情确定。关于兰世达子公司名誉权被侵害产生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兰世达子公司在涉诉小区经营美发店,武当派在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论调势必会给兰世达子公司的经营导致不良影响,故对兰世达子公司的该项请求,综合性考量武当派的过错某种程度、侵权行为行为内容与导致的影响、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兰世达子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不利因素酌情确定。关于黄晓兰主张的精神侵害抚慰金,亦根据上述不利因素酌情确定具体内容数额。关于兰世达子公司主张的精神侵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生效裁判员审判人员:巴晶焱、李淼、徐晨)返回,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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