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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聊以案讲法丨群侵害别人名誉权,分担侵权行为职责吗?

[此案简述]

2021年11月,原告王某到原告王某家中,催讨王某女儿向原告余某借的银行贷款50000元。原告王某辨认出王某女儿不整天便向王某索取银行贷款并将家中的王某和四岁侄子加某用智能手机拍音频,隔天王某将该音频及王某女儿向原告银行贷款的欠条、王某向控告王某女儿的申请书等寄送有500人的群里并在群里写 借钱不还唉吗…. 等文本,以内文本原告王某相继发布三次。后重新认识原告的三四个人联络原告并说看见原告和侄子的音频,向原告打探情形。原告王某指出她们的名誉权受侵害,遂维持原判,允诺维持原判原告余某向两原告申明索赔损失并索赔两原告zelise30000元。

审讯中,原告称她们以后不重新认识原告王某,她们也没向原告王某借过款,他晓得原告和女儿间存有借款亲密关系但已调处处置,调处协定借款人天数也未到,原告王某到她们家中索取银行贷款并将跟原告亲密关系不大的原告音频及有关文本发布群贬抑原告归属于侵害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称她们即使心理压力极重皮肤呼吸困难不得已住院。

原告王某坚称,她们到两原告家中索取银行贷款原因在于彼时她们急出钱联络不出原告王某的女儿,因而到原告女儿家中索取银行贷款,辨认出原告女儿不整天后用智能手机摄制两原告,我晓得原告女儿就在那个群里,因而音频寄送群为的是让原告女儿看见我回来找他索取银行贷款了,她们没直觉蓄意,没侵害三个原告的名誉权,不分担侵权行为职责。加群

[法官释法]

经审理指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原告将与她们无借款亲密关系的原告音频及原告王某女儿的欠条等寄送群里,并写借钱不还…等文本,客观的给原告造成了影响,且还有未成年儿童,因而原告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分担侵权行为职责,故判决原告王某向原告王某、加某在群里申明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索赔原告的zelise2000元。

[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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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是生命权、皮肤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个人隐私等权利。

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加群人格权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的规定允诺行为人分担民事职责。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索赔损失允诺权,呼吸困难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巴里坤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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