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 赣州
所推荐两个总编辑营运的新号:
现如今
群聊、群等网络群组
做为新浪网沟通交流交互的计算机网络
正式成为很多人组织工作日常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一小部分
而图书馆员
做为网络群组的营运者
能踢人、封禁
是区别于
一般群聊核心成员的关键象征
而紧紧围绕图书馆员职权
也造成了很多纷争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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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某系聊天群某业主群的图书馆员之一,该聊天群系同小区业主之间为邻里互助沟通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网络群组,日常功能为发布失物招领启事、提示物业安全隐患等与小区公共日常生活相关的内容,群核心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
原告钱某于2019年受该群核心成员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该群图书馆员安某在群内面向全体核心成员发布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房间号+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同时表明,综合大家意见,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并请群内核心成员互相提醒修改。
7月20日,群内有核心成员称进群要遵守群规,否则可以退群,并标记出来尚未修改名称的群核心成员头像,@被告林某提醒其应该将没有按照要求修改昵称的人清理出去。被告林某随后在群内发布消息请以上改名字,谢谢。
7月23日,钱某在群内发布聊天言论,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有群核心成员在原告该言论下回复,称群有群规,如不愿修改可以不进群,并以言论自由不等于在群里随意说话为例类比。同日,被告林某以图书馆员身份发布通知,要求群核心成员必须附注楼号+房间号+姓名,如果不附注,则请图书馆员清理,若干群核心成员相继发布言论,多数表示同意该规则,要求被告果断踢人。被告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原告钱某移出群聊。行业群
原告认为,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林某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核心成员修改群昵称附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将图书馆员林某起诉至北京网络,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认为
涉案纷争造成于业主群,由于被告行使图书馆员职责,向全体群核心成员作出规则性通知时,被原告拒绝而引发。聊天群造成于网络时代,系公民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共同需求或共同爱好等,通过网络建立的发布言论、探讨事务的平台,聊天群的设立具有核心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基于平台运行维护之必需,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制定并向全体核心成员公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管理要求,是图书馆员的权利也是职责所在。
设立群规是群组织自治性的集中体现。在涉案某业主群内,基于核心成员应为小区业主的先设性共识要素,被告与其他图书馆员创设并发布群规时已经明确要求实名制,并要求群核心成员以楼号+房间号+姓名的方式进行群内昵称附注。该要求是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要求而为,同时进行必要身份信息审查,符合群内核心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行业群
此外,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沟通交流平台。在案证据显示,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另设有线上平台及线下楼宇大堂告知栏,故而原告是否在涉案群中,并不会实质性损害原告在该群主要社交功能范围内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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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告是否选择遵从涉案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关系,无需民事介入予以调整。
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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