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福岭长廊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田老先生
因批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数次在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群里指正,
结论今年12月
他被物业公司招入了群。
田老先生指出
这种做法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遂将该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判令。
7月5日上午,
柳州市柳州市人民开庭审理此案。
物业公司:指正太少被招入群
田老先生说,今年8月,住宅小区第三届物业公司设立后,明确要求各户有一人加入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群。
田老先生入群后,对物业公司的很多工作提出意见,并明确要求物业公司公开住宅小区一些重大事项的信息,甚至为此起判令追讨知情权。
今年12月12日,田老先生发现物业公司群中发出一份告示。告示称,田老先生的言行严重阻碍物业公司工作开展,经物业公司成员全体商量同意,暂时清退田老先生。随后,田老先生被招入该群。
微信群发消息
田老先生指出,物业公司将他招入群,程序不合法。物业公司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有监督权,他被招入群,剥夺了他的监督权。而且,物业公司将他提出的批评和意见污蔑为严重阻碍物业公司工作开展,对他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他向物业公司索赔9999元。
庭审时,物业公司未出庭应诉,缺席审理,当天未宣判。
微信群怎么解散
物业公司:不良言论有损其他物业公司利益
我们并未侵权,不想花钱请律师出庭应诉。对于田老先生的起诉,该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主任王老先生解释道。自动加群
王老先生说,第三届物业公司设立后,田老先生提出各种批评,怀疑物业公司没有好处不办事。他说,至于知情权的诉讼,住宅小区的重大事项已在住宅小区公告栏中公示。王老先生说,最终一审未支持田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老先生还说,有部分物业公司指出,田老先生的一些不良言论有损物业公司利益。经物业公司开会后,大家一致同意清退田老先生。
律师: 踢人行为或不构成侵权
物业公司有无权利将物业公司招入群,这样做是否侵权?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毅绪指出,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群是物业公司建立的,物业公司有管理工作权,物业公司被踢走的行为,没有在现实中侵害物业公司的权益。但群议事后的结论要在住宅小区公告栏公布,否则就侵害了物业公司权益。
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承超指出,物业公司群只是本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的局域交流群,影响范围仅限于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物业公司招入群,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华指出,在物业公司没有违反群规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可轻易把物业公司招入群。物业公司可与物业公司协商或者向所在社区或者街道办,或向主张恢复物业公司群的成员身份。
王斯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