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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群私自在群发布个人信息,与否侵权行为?

【事例】鲁本与小敏都是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成员。此前,两人因住宅小区管理问题出现分歧。2020年8月,小敏先后在物业公司的聊天群内发布该文斥责鲁本,并以传话他人词句的形式称谓鲁本为墙倒众人推。同时,她将鲁本用作办理手续物业公司外交事务的身分证原件重拍,寄送人数达上千人的物业公司群中。鲁本有鉴于此发怒,向主张小敏侵害她的个人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要求分担侵权行为责任。

【关注点】小敏在未得到鲁本的容许下把Medinipur人身分信息在物业公司群中发布,与否侵害了鲁本的个人个人隐私和名誉权?

【导出】首先要弄清楚的是,甚么是个人信息,甚么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是指用电子或是其它方式历史记录的、能够原则上或是与其它信息结合辨识某一大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大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分持证人、生物辨识信息、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邮箱、健康信息、藏身之处信息等。个人隐私则是大自然人的私人生活杨开第和不愿为他人知悉的淋浴间空间、淋浴间活动、淋浴间信息。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并不是完全重叠和对等的,侵害个人信息,未必侵害个人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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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小敏将鲁本用作办理手续物业公司外交事务的身分证原件重拍,发至上千人的物业公司群中,尽管鲁本的身分证件中含有的姓名、出生年月、身分证电话号码、相片、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因已在鲁本选战物业公司时申明而不具有淋浴间性,并不属于个人个人隐私,但仍属《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根据《民法》第111条规定,大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任何组织或是个人需要以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司法机关取得并保证信息安全,严禁违法搜集、采用、加工、数据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严禁违法进行买卖、提供或是申明他人个人信息。采集群可以判定为侵害了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小敏在物业公司聊天群中采用墙倒众人推referring,实质上也已经侵害了小敏的名誉权。因此,小敏应该分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必要开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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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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