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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加群案说民法丨群反击他人,获判名誉侵权行为

互联网时代,群也属于公用空间,群内讲话同样需要遵从恶法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在物业管理公司群就行了讲话吗?让小XPS15您了解今天的……

基 本 案 情

原告李四与原告霍元甲均是某物业管理公司,二人曾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约的难题产生过对立。2020年12月某天,霍元甲在有115名群核心成员的物业管理公司群中收到9段音频辱骂李四,其中采用了那只衰人发瘟等显著暗含煽动性的论调,引起群核心成员驻足观看赞扬。

依此,李四以霍元甲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嗣后提出诉讼民事诉讼,要求霍元甲申明索赔损失并索赔其误工费8000元。但霍元甲坚称其在群里所出的消息为历史事实,李四本就在小镇内的社会风气赞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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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结 果

三水一审裁决:原告霍元甲于裁决施行之日10日外在物业管理公司群上向原告李四索赔损失,同时否决李四的其他诉请。

深圳市Wasselonne人民一审原判,重审。

裁 判 理 由

01 有关是否构成侵权犯罪行为的难题

原告霍元甲在物业管理公司群中特别针对原告李四采用了显著暗含煽动性的论调,直觉过失显著。从群的核心成员组成以及互联网信息散播的便捷、广泛、方便快捷等特点来看,原告的犯罪行为确易引起对原告人格的贬低,造成原告的社会风气赞扬减少,原告的犯罪行为与原告名誉损坏存有两者之间。即使原告与原告之间存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华海,其亦应通过不合法有效途径解决。群发

02 有关侵权犯罪行为职责的分担方式难题

国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无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索赔损失,并可以要求索赔损失。现原告要求原告在物业管理公司群申明索赔损失,不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但犯罪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分担民事职责应当与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原告的侵权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群上索赔损失足以弥补原告所受影响,故原告要求索赔误工费8000元的请求,嗣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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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无权依照本法和其他的规定请求犯罪行为人分担民事职责。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索赔损失请求权,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犯罪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分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索赔损失等民事职责的,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犯罪行为人拒不分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职责的,人民可以采取在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施行裁判员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犯罪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群发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风气赞扬。

目前,已成为日常沟通联络和参与社会风气活动的重要工具,因在群里发布不当论调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也不断增多。2021年以来,三水共受理此类名誉权纠纷31件,占名誉权纠纷总数比例高达81.6%。

群、朋友圈虽为互联网虚拟空间,但非法外之地。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户切记谨慎论调、文明用语,别让沟通的工具,变成侵权犯罪行为的帮凶。即使双方存有对立、纠纷也应当寻求合理正当的有效途径去解决,这对于规范互联网空间犯罪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互联网社会风气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案说民法丨群反击他人,获判名誉侵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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